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2013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NO:SC12255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终身学习与公平获取信息,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和运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和服务等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文化机构与社会教育设施。
    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一切知识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纸质文献和缩微制品、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网络信息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普及,对民族、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投入。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给予保障,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公共图书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新闻出版、通信管理、教育、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图书馆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置与职能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纳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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