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促进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6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法规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appfgs@126.com。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促进全民阅读,应当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高公民阅读能力,提升公民阅读质量,传播有益于公民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阅读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 国家重点扶持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全民阅读工作,重点保障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基本阅读需求,加大对城市社区、农村地区等基层出版物发行网点、阅读设施建设和服务的投入,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 国家建立全国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协调合作,共同促进全民阅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阅读工作,制定全民阅读规划及实施方案。国务院教育、文化、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阅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阅读规划和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阅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残联、科协、文联、作协、社科联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工作。